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150—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电容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 2006--11--01实施
19 电容器
19.O.1 电容器的试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测量绝缘电阻;
2 测量耦合电容器、断路器电容器的介质损耗角正切值tanδ及电容值;
3 耦合电容器的局部放电试验;
4 并联电容器交流耐压试验;
5 冲击合闸试验。
19.0.2 测量耦合电容器、断路器电容器的绝缘电阻应在二极间进行,并联电容器应在电极对外壳之间进行,并采用1000V兆欧表测量小套管对地绝缘电阻。
19.0.3 测量耦合电容器、断路器电容器的介质损耗角正切值tanδ及电容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得的介质损耗角正切值tanδ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2 耦合电容器电容值的偏差应在额定电容值的-5%~10%范围内,电容器叠柱中任何两单元的实测电容之比值与这两单元的额定电压之比值的倒数之差不应大于5%;断路器电容器电容值的偏差应在额定电容值的±5%范围内。对电容器组,还应测量各相、各臂及总的电容值。
19.0.4 耦合电容器的局部放电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500kV的耦合电容器,当对其绝缘性能或密封有怀疑又有试验设备时,可进行局部放电试验。多节组合的耦合电容器可分节试验;
2 局部放电试验的预加电压值为0.8Um×1.3Um,停留时间大于1Os;降至测量电压值为1.1Um,维持1min后,测量局部电量,放电量不宜大于10pC。
19.0.5 并联电容器的交流耐压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并联电容器电极对外壳交流耐压试验电压值,应符合19.O.5的规定;
2 当产品出厂试验电压值不符合表19.0.5的规定时,交试验电压应按产品出厂试验电压值的75%进行。
表19.O.5 并联电容器交流耐压试验电压标准
额定电压(kV) | <1 | 1 | 3 | 6 | 10 | 15 | 20 | 3 |
出厂试验电压(kV) | 3 | 6 | 18/25 | 23/30 | 30/42 | 40/55 | 50/65 | 80/95 |
交接试验电压(kV) | 2.25 | 4.5 | 18.76 | 22.5 | 31.5 | 41.25 | 48.75 | 71/25 |
注:斜线下的数据为外绝缘的干耐受电压。
19.0.6 在电网额定电压下,对电力电容器组的冲击合闸试验进行3次,熔断器不应熔断;电容器组中各相电容的最大值和最值之比,不应超过1.08。